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9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徐伟勤与王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勤,王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2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913号原告徐伟勤。委托代理人周红。被告王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伟勤与被告王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徐伟勤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伟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伟勤撤回对被告王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伟勤负担。审判员  顾伟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晨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