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商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中生与郑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生,郑义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长商初字第825号原告:王中生。被告:郑义春。原告王中生与被告郑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婷婷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中生和被告郑义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25日,原告根据被告的需求向其提供价值17200元的罩印白浆,并由被告签收,但被告并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2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郑义春辩称,被告与原告并不认识,被告是安吉博奥印染厂的仓库保管员,该厂是被告的弟弟郑义和承包的,原告让驾驶员送货到安吉博奥印染厂,被告只是作为员工清点货物后签字,不应由被告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送货单原件一份,证明该送货单由被告签字确认,货款为17200元。被告对原告提交的送货单的真实性无异议,签名确实是被告所签。被告郑义春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企业承包经营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安吉博奥印染厂自2012年10月18日至2027年10月17日期间由郑义和承包。被告郑义春向本院申请证人邵某、章某出庭作证,证人邵某陈述其与被告从2012年2013年约9个月的时间里一起在安吉博奥印染厂工作,被告担任代理仓库保管员的职务,因为工作时间较短,安吉博奥印染厂没有给证人和被告缴纳社保,对与原告之间的买卖白浆业务不清楚情况;证人章某陈述其与被告2012年一起在安吉博奥印染厂工作,证人从事定型工作,被告从事印花机打浆工作,老板郑义和不在的情况下,被告会代其签收货物,对与原告之间买卖白浆业务不清楚情况。该两位证人证言用以证明被告郑义春为安吉博奥印染厂的员工,其在送货单上签字系履行职务行为。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企业承包经营协议书》的三性均有异议,认为原告对被告与郑义和等人之间的经营情况并不清楚,该协议仅能证明郑义和承包了安吉博奥印染厂,不能证明被告是该厂的员工;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两位证人既没有缴纳社保,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在安吉博奥印染厂上班,不能证明被告郑义春也是安吉博奥印染厂的员工,原告认为被告与其兄弟是合伙经营,且在送货单上签收,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经审查,本院对原告和被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送货单原件中载明了货物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并由被告郑义春在收货单位处签名确认,被告对其签名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故该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交证据1用以证明案外人郑义和与安吉博奥印染厂之间的承包经营关系,但未能证明被告郑义春与安吉博奥印染厂之间是否存在关系,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2、3的证言虽称被告郑义春为安吉博奥印染厂的员工,但被告及证人都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两位证人为安吉博奥印染厂的员工,其证言缺乏依据和关联,故对证据2、3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案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2年11月25日,原告王中生向被告郑义春供应价值17200元的罩印白浆,原告将货物送货至被告指定的地点后,被告在送货单上签名予以确认。后该笔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双方纠纷成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未在原告催讨的合理期限内支付货款,显属违约,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被告虽辩称其在送货单上签字系履行职务行为,与原告发生买卖关系的实际上是安吉博奥印染厂,该厂的承包经营人为案外人郑义和,但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其系安吉博奥印染厂的员工,故对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判决如下:被告郑义春支付原告王中生货款17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被告郑义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