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执字第02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陕西恒生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杨永明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恒生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耿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91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恒生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耿永明,男,1963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257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陕西恒生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耿永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耿永明偿还申请执行人专柜租金及占用费58202.3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以及申请执行费128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故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凤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