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陈孟琢与潘进、王之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孟琢,潘进,王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774号申请执行人陈孟琢,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潘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之荣,男,汉族,居民。本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2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潘进、王之荣应承担债务24.6万元,已履行1.5万元,尚欠债务23.1万元。经查询,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被执行人潘进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聊东民初字第2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立明审判员 杜 鹃审判员 白 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