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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陈孟琢与潘进、王之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孟琢,潘进,王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774号申请执行人陈孟琢,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潘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之荣,男,汉族,居民。本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2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潘进、王之荣应承担债务24.6万元,已履行1.5万元,尚欠债务23.1万元。经查询,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被执行人潘进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聊东民初字第2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立明审判员  杜 鹃审判员  白 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