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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9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马××与孙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9560号原告马××。被告孙一×。原告马××与被告孙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郑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被告孙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孙二×。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在原告生完孩子产假期间与被告母亲产生矛盾,被告不分对错的站在其母的立场伤害了原告,且出手伤害原告之母,导致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搬到原告母亲家中分居至今,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来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一、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判令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3000元抚养费;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在原告产假期间,被告之母确有照顾原告欠周到的地方,但原告母亲是和原、被告一起居住,应可以照顾原告起居生活。现双方并没有矛盾,只是婆媳间的有些隔阂,在今后的生活中被告会细心照顾原告,给予更多关心。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孙二×。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琐事产生矛盾。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对此并不予认可,并当庭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愿共同与原告维系完整家庭。但原告仍坚持离婚,本案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说明夫妻感情基础较牢固。近年来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无原则上的分歧,对此均应相互谅解和包容,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关系。现被告当庭表示对原告尚有感情,并愿与原告共同生活,维护完整家庭关系,望被告履行承诺,主动与原告沟通交流,真正使夫妻感情和好如初。原告亦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再坚持离婚不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元100元,由原告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权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