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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伟与高秋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高秋影,高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1270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69年4月27日生,汉族,教师,住昌图县文化大街11号。被执行人高秋影,男,1950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昌图镇二高地村民委五组128号。被执行人高雷,男,1974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15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高秋影、高雷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8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秋影、高雷在昌图县新区拆迁安置办公室有动迁补偿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高秋影、高雷在昌图县拆迁安置办公室有动迁补偿款180000元,不予支付被执行人高秋影、高雷,此款由昌图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支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