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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明荣与李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266号原告张明荣,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被告李文虎,男,甘肃省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荣诉被告李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荣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博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