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明荣与李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266号原告张明荣,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被告李文虎,男,甘肃省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荣诉被告李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荣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博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