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陈蜜与徐永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陈蜜,徐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292号申请执行人:王陈蜜,女,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徐永军,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6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永军银行存款16408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恩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傅绪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