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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陈蜜与徐永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陈蜜,徐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292号申请执行人:王陈蜜,女,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徐永军,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6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永军银行存款16408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恩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傅绪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