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碾法执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孙红东与姜德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红东,姜德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碾法执字第109-3号申请执行人孙红东,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姜德惠,男,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碾子山铁路货运员。本院在执行孙红东与姜德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孙红东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5)碾商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或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玉泉审判员 王长友审判员 姚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起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