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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7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刘玉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742-1号申请执行人XXX,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刘玉珍,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刘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沙民初字第2406号民事判决,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XXX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刘玉珍银行存款,并将被执行人刘玉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已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标的本金27100元、受理费640元、执行费310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7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丽代理审判员  冯哲代理审判员  金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殷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