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重庆时和年丰商贸有限公司,周超,秦英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保字第00123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向阳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90336543-0。负责人杨东,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凡江,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杰,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时和年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平胡路3号2幢负1-3号。法定代表人周超,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周超,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秦英,女,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因被申请人欠其款,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秦英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区×××街道办事处×××大道××××号××幢××××号住房一套(房屋产权证号:××××房地证×××××字第××××××号,建筑面积×××××××㎡),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以其自有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秦英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区×××街道办事处×××大道××××号××幢××××号住房一套(房屋产权证号:××××房地证×××××字第××××××号,建筑面积×××××××㎡),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保全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负担(诉讼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可以将该保全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晓哿审判员 刘晓波审判员 朱成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念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