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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徐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徐民初字第257号原告周某。被告王某。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她与王某于1999年3月相识,自由恋爱并于同年开始同居,于××××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婚后5年内,双方积攒存款800000元准备在无锡买房,但每次看房后王某均在付款时退缩,双方为此开始有争吵,进而产生隔阂。后王某在上海工作经常不回家,她到上海找王某,未能找到,最后她到王某老家寻找,王某仍杳无音讯。王某失踪至今已有10年之久。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被告王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周某与王某1999年3月相识相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于无锡市。2015年6月3日,周某诉至本院,称王某与其分居已达10年之久,故要求与王某离婚。另查明,王某自2006年离开其户籍地在外打工,此后未再回其户籍地。审理中,周某对其主张的分居事实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周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周某主张王某至今已失踪10年,故其与王某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从双方的婚姻基础、离婚原因等方面综合分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周某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周某与王某离婚。本案诉讼费84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由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汤 洁代理审判员  褚学超人民陪审员  丁国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云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