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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川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呼军辽与被执行人景海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军辽,呼起劲,景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川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呼军辽,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申请执行人呼起劲,男,193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景海峰,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申请人呼起劲,呼军辽于2015年5月4日依据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呼起劲,呼军辽与景海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308036.8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景海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景海峰在银行无存款,工商局没有公司、股权登记,车管所无车辆登记信息,房地产管理局也无房产登记,在村里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改幸审 判 员  高维灵人民陪审员  白开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