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北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胡岳正、胡志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岳正,胡志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北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胡岳正。被申请人:胡志芳。申请人胡岳正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胡志芳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岳正诉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父亲。被申请人患有精神分裂症,于1995年8月从宁波市镇海区庄市精神病医院出院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讯。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经查:胡志芳,男,1954年8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住宁波市江北区翠柏西巷11号3幢208室,患有精神分裂症,于1996年8月出走后,经家人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父亲。2011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被法院宣告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胡志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胡志芳至今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胡志芳于1996年出走后至今19年,经家人多方查找,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寻找,仍无音讯,故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胡岳正作为被申请人胡志芳的父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死亡,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胡志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周进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孙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