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非执审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与何大平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何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广安非执审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吴荣胜,区长。委托代理人牟云安,广安市广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先国,四川省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大平,男,生于1968年8月15日,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安区房征字(2014)第1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何大平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大平已自动搬迁,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审判长 杨 芹审判员 杨 君审判员 杨秀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