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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来胜与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青岛佳惠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来胜,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青岛佳惠机具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565号申请执行人李来胜。被执行人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王村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刘建超,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佳惠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嘉定路41号3号楼4单元102户。法定代表人史金良,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来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37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或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3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玉伦审判员  田继青审判员  荆 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毛德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