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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9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汪某甲、胡某等与汪某乙、汪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940号原告:汪某甲,男,生于1951年2月17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原告:胡某,女,生于1952年7月12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敏,丹江口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汪某乙,男,生于1972年11月8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被告:汪某丙,男,生于1975年4月6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甲、胡某诉被告汪某乙、汪某丙、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某甲、胡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汪某甲、胡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甲、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汪某甲、胡某负担。审判员  张洪运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鲜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