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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执字第004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汪金香、朱升朋等与袁连喜、孙国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金香,朱升朋,王春兰,袁连喜,孙国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字第00402-1号申请执行人汪金香。申请执行人朱升朋。申请执行人王春兰。被执行人袁连喜。被执行人孙国保。申请执行人汪金香、朱升朋、王春兰与被执行人袁连喜、孙国保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于2015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袁连喜、孙国保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袁连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蕲州镇支行60×××15账户中有存款11630.7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袁连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蕲州镇支行60×××15账户存款11630.77元至蕲春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账户名称:蕲春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蕲春濒湖支行,账号18×××2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田 茂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