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西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权江与刘学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权江,刘学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西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刘权江,男。被执行人刘学阳,男。申请执行人刘权江与被执行人刘学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权江于2015年7月17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辽西民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进入到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学阳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辽西民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国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