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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叶菊红、叶君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菊红,叶君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2181号申请执行人叶菊红,女,1981年10月23日出生,住椒江区。被执行人叶君敏,男,1983年9月8日出生,住椒江区。申请执行人叶菊红与被执行人叶君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3)台椒民初字第3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菊红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叶君敏支付定金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叶君敏的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叶君敏,但电话均无人接听。申请人叶菊红以被执行人叶君敏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叶菊红以被执行人叶君敏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21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人民陪审员  刘仙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叶佩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