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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商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汇川区恒成电器经营部诉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川区恒成电器经营部,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商初字第374号原告汇川区恒成电器经营部,组织机构代码:L3588763-6。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天翼家电市场二楼2号门面。经营者冯世辉,女,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代理人龚大力,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202089-7。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南路3088号三楼302室。法定代表人王玲玲,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丹华,女,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汇川区恒成电器经营部诉被告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汇川区恒成电器经营部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汇川区恒成电器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川区恒成电器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汇川区恒成电器经营部自行承担。审判员  杨茂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赖曙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