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源法执字第37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厉美娟、刘治春与青岛前金工业公司、青岛前金建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源法执字第378-15号申请执行人厉美娟,女,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治春,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前金工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希桓,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前金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希广,经理。申请执行人厉美娟、刘治春与被执行人青岛前金工业公司、青岛前金建筑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青民四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依法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青岛前金工业公司所有的三处厂房,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厉美娟、刘治春分别申请以该次拍卖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法执字第378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公培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