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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蔡烈烽与林永辉、沈锡儿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1060号原告蔡烈烽与被告林永辉、沈锡儿、沈辉、沈锡女、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甬奉莼商初字第3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烈烽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辉、沈锡女支付申请执行人蔡烈烽借款本金29万元,利息21万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与被执行人沈辉、沈锡女无关,余款由被执行人林永辉、沈锡儿、张磊承担。现被执行人林永辉、沈锡儿、张磊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蔡烈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10月30日,被执行人林永辉、沈锡儿、张磊应返还给申请执行人蔡烈烽借款本金21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279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9267.99元由被执行人林永辉、沈锡儿、张磊承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10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