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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立终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马鞍山亿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彩臣服饰商行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立终字第000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彩臣服饰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经营者:郁洪美,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杨福全,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亿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徐茂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小辉,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彩臣服饰商行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亿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11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马鞍山亿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原审称,2014年4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安徽马鞍山中王奥特莱斯购物广场商铺联营合同》,约定由深圳市龙岗区彩臣服饰商行租赁马鞍山市中王奥特莱斯购物广场项目1号楼商场四楼#A417、#B452号商铺作为实际经营者郁洪美销售其“LCLV”品牌男装的经营场所,合同同时就合同履行期、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争议解决管辖地等事项进行约定,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自2014年10月1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安徽马鞍山中王奥特莱斯购物广场商铺联营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缴的水电费等物业管理费用11250.93元。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马鞍山亿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彩臣服饰商行签订的《安徽马鞍山中王奥特莱斯购物广场商铺联营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本合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依据,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马鞍山中王奥特莱斯购物广场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约定由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且该协议管辖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深圳市龙岗区彩臣服饰商行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原审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裁定如下:驳回驳回深圳市龙岗区彩臣服饰商行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深圳市龙岗区彩臣服饰商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故应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马鞍山中王奥特莱斯购物广场项目所在地法院是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因此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琦代理审判员 彭 立代理审判员 郝静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园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