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49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936号原告熊某某,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黄某某,女,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