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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5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程丽与孙长福、彭春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丽,孙长福,彭春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14-1号申请执行人程丽。被执行人孙长福。被执行人彭春发。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2015)东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孙长福所有的玉米5000斤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保管,如需出售,须经本院许可,并保留价款交付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由世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小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