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渭城执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某甲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69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某甲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系该公司总经理。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咸中民终字第009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西安某甲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10月15日以前,自觉履行下列项目:一、向陕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4501.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逾期支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2990元,本案执行费151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某甲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23102.3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代审判员  段边区代审判员  史雪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