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2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立立妈麻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立立妈麻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2742号罪犯立立妈麻,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美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川凉中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立立妈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7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12月23日止。被告人立立妈麻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8年12月3日作出(2008)川刑终字第8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分别于2011年5月25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1月1日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1月20日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8月23日止。四川省凉山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立立妈麻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立立妈麻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立立妈麻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立立妈麻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至2015年6月获定量考核积分110.8分。期间,获表扬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立立妈麻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立立妈麻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秀审 判 员 胡 庆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