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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商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郝明春、李荣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商初字第719号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恩腾曼。职务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0号。委托代理人:付树范、牛洪波。被告:郝明春。被告:李荣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郝明春、李荣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来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由处分的权利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7元减半收取2954元,由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仍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