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继方、何雨薇与被申请人邓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方,何雨薇,邓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张继方,女,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人。申请执行人何雨薇,女,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邓有伟,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继方、何雨薇与被执行人邓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邓有伟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冷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永明审判员 伍建军审判员 曹祥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道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