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武汉宏鼎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荣胜明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350号原告武汉宏鼎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谌家叽大道特5号。法定代表人韩红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武汉荣胜明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百锦街38号。法定代表人陈子凌。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宏鼎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荣胜明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向原告武汉宏鼎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下达了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逾期,原告武汉宏鼎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未予缴纳案件受理费。是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守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