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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33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文明与折凤兰、边光亮、折刚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389-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明,男,1964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被执行人折凤兰,女,1968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被执行人边光亮,男,1961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被执行人折刚则,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王文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06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折凤兰、边光亮、折刚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折凤兰、边光亮、折刚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970元。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折刚则在银行的存款125000元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折凤兰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折凤兰于和解当日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70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97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全部利息。本案执行完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0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彦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