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二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贵州黔渝时代环保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梁玉怀诉遵义市红顺达货物装卸运输服务中心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二初字第189号原告贵州黔渝时代环保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绿地联盛国际第1、11号楼(10)1单元12层1号。法定代表人谭荣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代孝,该公司职工。原告梁玉怀,男,汉族,1967年5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晓根,贵州省绥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遵义市红顺达货物装卸运输服务中心,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与石佛路交汇处大森鑫城一层中国遵义名酒城商场一层39号。法定代表人罗祖红,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黔渝时代环保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梁玉怀诉被告遵义市红顺达货物装卸运输服务中心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黔渝时代环保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梁玉怀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黔渝时代环保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梁玉怀的请求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阳县路易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贵州黔渝时代环保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梁玉怀负担。审判员 周 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凌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