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执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宋广玲、刘思颖申请执行唐山鸿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广玲,刘思颖,唐山鸿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宋广玲。申请执行人:刘思颖。被执行人:唐山鸿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宋广玲、刘思颖申请执行唐山鸿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261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审 判 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