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臧凤禄与刘杰、杨和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臧凤禄。被执行人:刘杰。被执行人:杨和燕(系刘杰之妻)。本院在执行臧凤禄与刘杰、杨和燕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臧凤禄对本案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故城县人民法院(2014)故民二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梦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