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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杨波与王海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王海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1049号原告杨波,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被告王海强,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波与被告王海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波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25元,本院决定免交。审 判 员  田 园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喻晓希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