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李丹,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10月28日,原告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