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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李丹,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10月28日,原告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