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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刑执字第0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舟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1428号罪犯杨舟,原。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2010年3月5日,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赣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09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18日),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1日交付执行。2012年3月29日,经本院(2012)徐刑执字第0481号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18日止)。2013年11月28日,经本院(2013)徐刑执字第1748号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月1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苏彭狱假建字第58号《提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罚金已缴纳。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杨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罪犯记奖审批表、罪犯重新犯罪预测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5000元已缴纳。本院认为,罪犯杨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也同意接受该犯为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准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胡晓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世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