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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拜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温且姆扎依提与拜城县日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且姆·扎依提,拜城县日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拜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温且姆·扎依提,女,维吾尔族,1969年12月10日出生,公司职工,住拜城县。被告拜城县日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拜城县解放西路42号。法定代表人戴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詹林,新疆越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且姆·扎依提与被告拜城县日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温且姆·扎依提于2015年10月2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且姆·扎依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且姆·扎依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温且姆·扎依提负担。审判员  罗永怀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璐翻译努尔比古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