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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惠容与黄家和、杨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433号原告:刘惠容,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李杰南,系广东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伟坤,系广东杰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家和,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杨惠芬,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刘惠容与被告黄家和、杨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宁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黄家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惠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黄家和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13年6月26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6月26日至9月25日,借款利息按2.5%的月利率支付;如被告黄家和违反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黄家和立即清偿借款。同日,原告与被告杨惠芬签订抵押权合同,由被告杨惠芬以其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穆天子山庄加州梦想18座301号房产为被告黄家和的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3年6月27日,原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黄家和提供借款。被告黄家和收到借款后,于2015年1月1日前尚能按合同的约定按月向原告支付利息,后被告黄家和停止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黄家和清偿借款,未果。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款期届满,被告黄家和未依约还款反而一直拖延已经严重损害原告利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杨惠芬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原告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黄家和偿还借款金3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暂计至2015年8月13日为56万元),被告杨惠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原告对被告杨惠芬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穆天子加州梦想18座301房[房产证号:粤房地字证第C36364**号;土地证号:南府国用(2005)字第特180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两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黄家和答辩称:被告黄家和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及利息的计算、均无异议。两被告于2007年通过法院调解离婚,被告黄家和为此提供本院于2007年6月29日出具的(2007)南民一初字第1958号民事调解书证明。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原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两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借款合同(原件)、转账凭证(原件)、还款计划(原件),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黄家和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借款合同中的借款原告已通过转账方式交付给被告黄家和,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4.房地产抵押合同(原件)、抵押财产价值确认书(原件)、广东省房地产他项权证(粤房地他项权证号:佛字第0200044794号)(原件)、佛山市(南海区)房产查询证明(原件),用以证明:被告杨惠芬以其名下房产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5.婚姻登记卷宗(原件),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黄家和之间的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杨惠芬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质证:被告黄家和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经审查,对原、被告均无异议的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6日,被告黄家和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黄家和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6月26日至9月25日;借款月利率为2.5%。同日,原告与被告杨惠芬以上述借款合同为主合同,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被告杨惠芬以其名下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穆天子加州梦想18座301房[房产证号:粤房地字证第C36364**号;土地证号:南府国用(2005)字第特1800**号]作为被告黄家和债务的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2013年6月27日,原告转账300万元于被告黄家和的银行账户内。同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杨惠芬到佛山市城乡建设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房地产他项权证号:佛字第0200044794)。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被告黄家和自2015年1月1日起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黄家和偿还借款本金合共300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另查明:1995年10月20日,两被告登记结婚;2007年6朋29日,经法院调解,两被告自愿离婚,本院出具(2007)南民一初字第1958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黄家和欠原告刘惠容借款本金300万元,应予归还。借款利息计算方面,虽然双方约定按每月2.5%的标准计算利息,但该约定的利息标准高于法律规定,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原、被告均确认被告黄家和自2015年1月1日起即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故原告主张自该日起计算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杨惠芬约定以登记在被告杨惠芬名下的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穆天子加州梦想18座301房[房产证号:粤房地字证第C36364**号;土地证号:南府国用(2005)字第特1800**号]作抵押,并已办理抵押登记,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可以在被告黄家和不清偿相关欠款时以抵押物优先受偿。关于原告认为案涉借款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被告杨惠芬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经查,案涉债务发生在两被告离婚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此项诉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杨惠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家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惠容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以欠款为本金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黄家和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刘惠容有权对被告杨惠芬名下的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穆天子加州梦想18座301房[房产证号:粤房地字证第C36364**号;土地证号:南府国用(2005)字第特180060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6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64.8元。由被告黄家和负担21975.2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对于原告已经预交的应由被告黄家和承担的诉讼费用21975.2元,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黎树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