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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2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进善与张观林、王玉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善,张观林,王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116号原告刘进善,1976年8月9日。委托代理人金清娟。被告张观林。被告王玉英。原告刘进善诉称,2013年10月22日,被告张观林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经多次索要,被告拒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其代理人以原告名义起诉、授权,不是原告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进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晓峰陪审员  王可善陪审员  王善各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红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