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2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进善与张观林、王玉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善,张观林,王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116号原告刘进善,1976年8月9日。委托代理人金清娟。被告张观林。被告王玉英。原告刘进善诉称,2013年10月22日,被告张观林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经多次索要,被告拒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其代理人以原告名义起诉、授权,不是原告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进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晓峰陪审员 王可善陪审员 王善各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红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