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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执字第24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代某国、朱某英犯刑事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某国,朱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2442-1号移送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代某国,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岳口镇。被执行人朱某英,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代某国、朱某英犯刑事处罚一案,本院(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刑事判决书确定共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的义务。本院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代某国名下开设有存款帐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代某国在工行帐户的存款3050元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朱廷科审判员  钟 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伟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