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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鸿源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X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鸿源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杨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鸿源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韦XX,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XX,公司副经理。被告杨X,男。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鸿源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X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鸿源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杨X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鸿源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鸿源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鸿源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