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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申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高金海与杜立秋等人买卖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申字第001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金海,男,汉族,1955年3月24日出生,住博爱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立秋,男,汉族,1964年7月30日出生,住博爱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桂莲,女,汉族,1964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杜立秋之妻。原审第三人:彭三虎,男,汉族,1978年5月3日出生,住博爱县。再审申请人高金海因与被申请人杜立秋、冯桂莲及原审第三人彭三虎买卖合同纠纷,不服本院(2014)焦民二终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金海申请再审称,杜立秋、冯桂莲提供的彭三虎2013年3月15日书写的证明是伪造的,申请人未委托彭三虎向被申请人讨要地皮款,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依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三)、(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杜立秋、冯桂莲提出书面意见,原审认定事实正确,处理无误。本院经审查认为,彭三虎系高金海亲戚,彭三虎持杜立秋所打条据复印件向杜立秋讨要地皮款,高金海不能对彭三虎持有其保存的杜立秋所打条据复印件作出合理解释,且彭三虎自认其受高金海委托要款并已经收到杜立秋全部返还款项,原审因此认定高金海与彭三虎之间存在委托关系、杜立秋与高金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并无不当。高金海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高金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金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薛雪丽审判员  樊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