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辉与吴昊、查俊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昊,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章建国,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辉,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县。原审被告:查俊,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原审被告:陈琳,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上诉人吴昊与被上诉人王辉、原审被告查俊、原审被告陈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吴昊于2015年10月29日以“与王辉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昊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昊撤回上诉,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645元,减半收取为2322.50元,由上诉人吴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 道 云审 判 员 陈 正 功代理审判员 戴 瑞 亭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查瑛(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