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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知民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助农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平县农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1340号原告河南助农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保成,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振有,男,195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系河南助农机械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西平县农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付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助农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平县农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助农机械有限公司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但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磊审 判 员  龚 磊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向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