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89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秀荣与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8940号原告:王秀荣,女。被告: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泽民,公司经理。被告:徐林,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荣诉被告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荣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徐林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巢湖市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徐林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巢湖市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何维伦所有的位于宿州市纺织路33号0103室(房地权宿字第XX号)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转让、抵押、毁损、赠与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