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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4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黄艳丽、陈兆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4013-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登高西路153号富山国际中心大厦东面1-3层。代表人高一龙,行长。被执行人黄艳丽,女,199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兆魁,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黄养水,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黄款,女,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黄艳丽、陈兆魁、黄养水、黄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调解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黄艳丽、陈兆魁、黄养水、黄款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黄艳丽、陈兆魁、黄养水、黄款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黄艳丽、陈兆魁、黄养水、黄款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黄艳丽、陈兆魁、黄养水、黄款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冬 伟审 判 员 谢   安代理审判员 华 筱 靓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敏(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