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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苏凤信、苏彩丰等与陶校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凤信,苏彩丰,苏彩云,苏素清,陶校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苏凤信。申请执行人:苏彩丰。申请执行人:苏彩云。申请执行人:苏素清。被执行人:陶校标。本院在执行苏凤信、苏彩丰、苏彩云、苏素清申请执行陶校标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均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1007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明才审判员  韦耿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