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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周波与汪军勇、欧阳海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波,汪军勇,欧阳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周波。被执行人汪军勇。被执行人欧阳海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汪军勇、欧阳海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22万元及利息4万元,但被执行人汪军勇、欧阳海燕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汪军勇有商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金田乡(A12-xxxx)。在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伟敏 百度搜索“”